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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质量检验制度大全

 2017-06-07 09:56  2141人 来源: 嘉峪检测网
  前言
质量检验是当前质量管理活动中非常重要的环节,我们基于网络资料给大家编辑整理了这篇有关质量检验的管理制度,仅供参考。

注:文中部分质量概念和定义,如“特殊特性”等,仅代表原作者的观点。


  包括进料检验、 出料检验、最红检验制度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为节省检验成本,有效管制原物料、产成品之品质,特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
本公司品管单位执行各种抽样检验作业,悉依本办法执行。

1.3 权责单位

(1)品管部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2)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 作业规定

2.1 抽样计划
本公司品质检验之抽样计划采用GB2828(等同MIL-STD-105D)单次抽样,一般检验II级水准及特殊检验S-2水准。

2.2 检验原则

(1)本公司品质检验之抽样计划采用特别规定,均使用单次正常检验方式。
(2)检验方式如需调整,应由品管部经理(含)以上之人员批准方可变更。

2.3 检验方式转换说明

2.3.1 转换核准程序

(1)由品管部提出加严、放宽或恢复正常检验之申请,经品管部经理(含)以上人员批准。

(2)由交验单位提出放宽或恢复正常检验之申请,经品管部经理(含)以上人员批准。

(3)由品管部经理(含)以上人员指示对某些检验采用加严、放宽或恢复正常检验方式,由品管部实施。

2.3.2 由正常检验转换为加严检验的条件在正常检验过程中,连续检验十批(不包括两次交验复检批)中,有五批以上被判定不合格(拒收)时,品管部可以申请改用加严检验。

2.3.3 由加严检验转换为正常检验的条件在加严检验过程中,连续检验十批均判定合格(允收)时,品管部可以改用正常检验方。

2.3.4 由正常检验转换为放宽检验的条件在正常检验过程中,连续检验十批均判定合格(允许),且在所抽取之样本中,无主要缺陷(MA)及致命缺陷(CR)时,品管部或交验单位可以提出放宽检验的申请。

2.3.5 由放宽检验转换为正常检验的条件在放宽检验过程中,只要有一批被判定不合格(拒收)时,品管人员应报请品管部经理恢复正常检验方式。

2.4 全数检验时机

有下列情形时,经品管部经理(含)以上人员核准,应采用全数检验:

(1)交验物料(成品)有致命缺陷(CR)时。(2)有安全上缺陷或隐患之品质问题时。(3)入库检验及加工过程中不良甚多时。(4)品质极不稳定的。(5)其他状况有必要实施全数检验时。

  出料检验规定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本公司为管制采购物料、委外加工物料品质,使其符合设计规格及允收品质水准,特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采购物料、委外加工物料或本公司自制之零部件均适用本规定。

1.3 权责单位

(1)品管部负责本规定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2)总经理负责规定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 检验规定

2.1 抽样计划

依据GB2828(等同MIL-STD-105D)单次抽样计划。

2.2 品质特性

品质特性分为一般特性与特殊特性

2.2.1 一般特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一般特性:

(1)检验工作容易者,如外观特性。(2)品质特性对产品品质有直接而重要之影响者,如电气性能。(3)品质特性变异大者。

2.2.2 特殊特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特殊特性:

(1)检验工作复杂、费时,或费用高者(2)品质特性可由其他特性之检验参考判断者。(3)品质特性变异小者。(4)破坏性之试验。

2.3 检验水准

(1)一般特性采用GB2828正常单次抽样一般II级水准。(2)特殊特性采用GB2828正常单次抽样特殊S-2水准。

2.4 缺陷等级

抽样检验中发现之不符合品质标准之瑕疵,称为缺陷,其等级有下列三种:

(1)致命缺陷(CR):能或可能危害制品的使用者、携带者的生命或财产安全之缺陷,称为致命缺陷,又称严重缺陷,用CR表示。

(2)主要缺陷(MA):不能达成制品的使用目的之缺陷,称为主要缺陷,或重缺陷,用MA表示

(3)次要缺陷(MI):并不影响制品使用目的之缺陷,称为次要缺陷,或轻微缺陷,用MI表示

2.5允收水准(AQL)

2.5.1 AQL定义AQL即Acceptable Quality Leval,是可以接收的品质不良比率的上限,也称为允许接收品质水准,简称允收水准。

2.5.2 允收水准本公司对进料检验时各缺陷等级之进料允收水准为:

(1)CR缺陷,AQL=0。(2)MA缺陷,AQL=1.0%。(3)MI缺陷,AQL=2.5%。

进料允收水准应严于或等同于客户对成品的允收水准,因此,如客房户对成品的允收水准严于上述标准时,应以客户标准为依据。

2.6 检验依据

2.6.1 电气零件依据下列一项或多项

(1)零件规格书(2)零件确认报告书。(3)有关检验规范。(4)国际、国家标准。(5)比照认可样品。

2.6.2 外观、结构及包装材依据下列一项或多项:

(1)技术图纸。(2)零件确认报告书。(3)有关检验规范。(4)国际、国家标准(5)比照认可样品。

3. 作业规定

3.1 作业程序

(1)供应商交送物料,经仓管人员点收,核对物料、规格、数量相符后,予以签收,再交料品管单位(IQC)验收。

(2)品管人员依抽样计划,予以检验判定,并将其检验记录填于《进货检验记录表》

(3)品管人员判定合格(允收)时,须在物料外包装之适当位置贴着接收标签,并加注检验时间及签名,由仓管人员与供应商办理入库手续。

(4)品管人员判定不合格(拒收)之物料,须填写《不合格通知单》,交品管主管审核裁定。

(5)品管主管核准之不合格(拒收)物料,由品管人员将《不合格通知单》一联通过采购通知供应商处理退货及改善事宜,并在物料外包装上,贴着不合格标签并签名。

(6)品管单位判定不合格之物料,遇下列状况可由供应商或采购向品管部提出予以特殊审核或提出特采申请:

(A)供应商或采购人员认定判定有误时。(B)该项物料生产急需使用时。(C)该项缺陷对后续加工、生产影响甚微时。(D)其他特殊状况时。

(7)品管部对供应商或采购之要求进行复核,可以作出如下判定。

(A)由品管单位重新抽检。(B)指定某单位执行全数检验予以筛选。(C)放宽标准特准使用。(D)经加工后使用。(E)维持不合格判定。

(8)上款规定之(C)、(D)判定属特采(让步接收)范畴,视同合格产品办理入库,由品管部贴着标示并作后续跟踪。

(9)供应商对判定不合格之物料,须于限期内,配合本公司之需求予以必要之处理后,再次送请品管部重新验收。

(10)进料品管(IQC)应对每批物料检验之记录予以保存,并作为对供应商评鉴之考核依据。

3.2 无法检验之物料

本公司无法检验之物料成分以及物料特性,品管部可作如下处理:

(1)由供应商提供出厂检验记录或品质保证书,本公司视同合格物料接收。

(2)由本公司委托外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或依双方约定分摊。

(3)视同合格物料接收,所导致之任何损失或影响由供应商承担。

3.3 其他规定

(1)IQC应每日、每周、每月汇总进料检验记录,作成日报、周报、月报。

(2)IQC日报、周报、月报除品管部了解、自存外,应送采购部了解,必要时呈总 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了解。

(3)本公司自制之零部件参照上述检验规定进行必要之验收作业。

  最终检验规定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本公司为加强产品品质管制,确保各工程间品质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

本公司产品加工过程中,各工程完工后之制品或成品需入库时,适用本规定。

1.3 权责单位

(1)品管部负责本规定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2)总经理负责本规定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 检验规定

2.1 抽样计划

依据(GB2828(等同MIL-STD-105D)单次抽样计划。

2.2 品质特性

品质特性分为一般特性与特殊特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一般特性

(1)检验工作容易者,如外观特性。(2)品质特性对产品品质有直接而重要之影响者,如电气性能。(3)品质特性变异大者。

符合下列条件这一者,属特殊特性: 

(1)检验工作复杂、费时,或费用高者。(2)品质特性可由其他特性之检验参考判断者。(3)品质特性变异小者。(4)破坏性之试验。

2.3 检验水准

(1)一般特性采用GB2828正常单次抽样一般II级水准。

(2)特殊特性采用GB2828正常单次抽样特殊S-2水准。

2.4 缺陷等级

抽样检验中发现之不符合品质标准之瑕疵,称为缺陷,其等级有下列三种:

(1)致命缺陷(CR):能或可能危害制品的使用者、携带者的生命或财产安全之缺陷,称为致命缺陷,又称严重缺陷,用CR表示。

(2)主要缺陷(MA):不能达成制品的使用目的之缺陷,称为主要缺陷,或重缺陷,用MA表示。

(3)次要缺陷(MI):并不影响制品使用目的之缺陷,称为次要缺陷,或轻微缺陷,用MI表示。

2.5 允收水准(AQL)

本公司对最终检验缺陷等级允收水准规定如下:

(1)CR缺陷,AQL=0。(2)MA缺陷,AQL=1.0%。(3)MI缺陷,AQL=2.5%。

2.6 检验依据

依据下列一项或多项:(1)技术文件。(2)有关检验规范。(3)国际、国家标准。(4)行业标准或协会标准(如TUV、UL、CCEE等)。(5)客户要求。(6)品质历史档案。(7)比照样品。(8)其他技术、品质文件。

3. 作业规定

3.1 生产批送验

(1)制造单位在制造加工中,每累积一定数量之制品(半成品、成品)时,应将其作为一个交验批(如一栈板)送品管部FQC检验。

(2)品管部FQC(Final Quality Control)人员,依据抽样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填写《入库检验记录》

3.2 接收入库

(1)FQC判定合格(允收)之制品(半成品、成品),在其外包装之标签上加盖“合格”章,并签名。

(2)制造单位物料人员填写《入库单》经品管人员签名后,将合格物料送往相应之仓库办理入库手续。

3.3 拒收重流

(1)FQC判定不合格(拒收)之制品,填写《不合格通知单》呈品管主管审核。

(2)经品管主管审核为不合格之制品,由FQC在其外包装之标签上加盖“不合格”章或“拒收”章,并签名。

(3)《不合格通知单》一联用FQC保存,作为复检依据,一联转制造单位,安排制品重流(或称重检)。

(4)不合格制品由制造单位根据不合格原因安排重流作业,进行挑选、加工、返修作业。

(5)重流完成后,制造单位重新交验该批制品,FQC进行复检。

(6)重新送验时,制造单位应将重流数量、重流发现之不良数量、改善对策等填入《不合格通知单》,并将该单随物料送检。

3.4 特采入库
(1)FQC判定不合格(拒收)之制品,制造或生管单位因下列情形可申请特采:(A)缺陷轻微对品质特性防碍极小。(B)下工程或出货急需该批制品。(C)经下工程简单挑选或修复后可使用。(D)其他特殊状况。

(2)经品管部经理复核,可以维持不合格判定或改判特采(让步接收)。

(3)特采后,制品依合格品流程入库,但由FQC在标签上注明特采及特采原因。

(4)特采物料之后续处理方式:(A)让步接受予以使用。(B)经挑选后使用。(C)经加工修复后使用。

出料检验规定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为加强产品之品质管理,确保出货品质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制造完成之产品,在出货前之品质管制,悉依本规定执行。

1.3 权责单位

(1)品管部负责本规定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2)总经理负责本规定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 出货检验规定

2.1 成品入库检验

成品入库前,依《最终检验规定》采取逐批检验入库之方式,每一订单之成品可以以一批或数批之方式交验入库。

2.2 成品出货检验

同一订单(制造命令)之成品入库完成后,在出货之前,应进行成品出货检验。检验方式如下:

(1)由客户派员或客户指定验货机构人员对产品进行出货检验。(2)客户授权由本公司品管部派员作出检验。(3)上述两种情形以外之产品,本公司视同(2)款之情形,由品管部派员作出货检验。

2.3 客户验货配合

(1)业务部提前联络客户人员到本公司验货。(2)品管部派员协助客户作抽样及检验工作。(3)由客户出示验货报告,品管部存档并汇总。

2.4 合格出货

客户或本公司品管部出货检验判定合格之成品,可以办理出货手续。

(1)客户或品管部出货检验判定不合格(拒收)之成品,由品管部填写《不合格通知单》通知相关部门。

(2)品管、生技、制造部联合制定重流之对策,其中:(A)品管部主导重流的对策。(B)生技部主导重流的作业流程。(C)制造部负责重流作业。

必要时,因重流时间较长,应同生管部作计划调度安排。

(3)重流后,制造单位应视同其他成品,依交验批逐批经FQC最终检验并入库。

管部人员进行复验。

(4)品管部负责追踪后续生产之预防改善对策。

2.5 特采出货

2.5.1 特采申请

下列情形,业务部、制造部可提出特采申请:

(A)产品缺陷轻微,不致影响使用特性和销售。(B)出货时间紧迫。(C)其他特殊状况。

2.5.2 特采批准

(A)客户验货之订单,应由客户核准。(B)由本公司验货之订单,在品管部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核准。(C)特采出货。视同合格品办理出货。

3. 本公司验货规定

3.1 抽样计划

依据GB2828(等同MIL-STD-105D)单次抽样计划。

3.2 品质特性

品质特性分为一般特性与特殊特性。

3.2.1 一般特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一般特性:(1)检验工作容易者,如外观特性。(2)品质特性对产品品质有直接而重要之影响者,如电气性能。(3)品质特性变异大者。

3.2.2 特特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属特殊特性:(1)检验工作复杂、费时,或费用高者。(2)品质特性可由其他特性之检验参考判断者。(3)品质特性变异小。(4)破坏性之试验。

3.3 检验水准
(1)一般特性采用GB2828正常单次抽样一般II级水准。(2)特殊特性采用GB2828正常单次抽样特殊S-2水准。

3.4 缺陷等级

抽样检验中发现之不符合品质标准之瑕疵,称为缺陷,其等级有下列三种:

(1)致命缺陷(CR):能或可能危害消费者的生命或财产安全之缺陷,称为致命缺陷,又称严重缺陷,用CR表示。

(2)主要缺陷(MA):不能达成产品使用目的之缺陷,称为主要缺陷,或严重缺陷,用MA表示。

(3)次要缺陷(MI):并不影响产品使用之缺陷,称为次要缺陷,或轻微缺陷,用MI表示。

3.5 允收水准(AQL)

本公司对出货检验之缺陷等级允收水准规定如下:(1)CR缺陷,AQL=0。(2)MA缺陷,AQL=1.5%。(3)MI缺陷,AQL=4.0%。

如客户另有规定相应之允收水准,则依客户标准执行。如本公司允收水准严于客户标准,可仍依本公司标准执行。

3.6 检验依据

依据下列一项或多项:(1)技术文件、设计资料。(2)有关检验规范。(3)国际、国家标准。(4)行业或协会标准(如TUV、UL、CCEE等)。(5)客户要求。(6)品质历史档案。(7)比照样品。(8)其他技术、品质文件。

3.7 检验项目

(1)落地试验:除客户特别要求外,均依美国运输协会一角三棱六面落地试验规定执行。

(2)环境试验:依国家相关标准进行。

(3)震动试验:依国家标相关准进行。

(4)寿命试验:依设计要求进行。

(5)耐压试验:依一般II级水淮抽样,参照检验规范执行。

(6)功率检查:依一般II级水准抽样,参照检验规范执行。

(7)温度检查:依特殊S-2水准抽样,参照检验规范执行。

(8)结构检查:依特殊S-2水准抽样,参照检验规范执行。

(9)外观检查:依一般II级水准抽样,参照检验规范执行。

(10)包装附件检查:依一般II级水准抽样,参照检验规范执行。